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條例》,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授權,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國科大”)按學科門類以及專業(yè),向符合條件的學位申請人授予碩士、博士兩級學位。

  第三條  本工作細則適用于國科大按照國家招生計劃錄取的、在中國科學院所屬各研究院、所、臺、站、中心等單位(以下簡稱“研究所”)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博士生”)的學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學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與要求

  第四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律、法規(guī),具有愛國主義精神、社會責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科學精神,并具有規(guī)定的學術水平的學位申請人,可按本工作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向國科大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五條  國科大及研究所在受理學位申請人提出的學位申請后,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同學位。

  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組織專人對學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進行審核,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第六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本學科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huán)節(jié)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先進技術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七條  博士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本學科專業(yè)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huán)節(jié)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第八條  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前,應取得的科研學術成果(如專利、專著、經評定的科研成果等)、發(fā)表的論文數量和刊物級別的要求,由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guī)定,并報國科大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課程學習與必修環(huán)節(jié)

  第九條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與要求如下:

  (一)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一般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三)一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般聽說和寫作能力。

  除工商管理碩士(MBA)研究生必須修滿課程學習四十五學分外,其他碩士研究生都必須完成三十學分的課程學習,并完成必修環(huán)節(jié)五個學分,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課程與要求如下:

  (一)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一般二至三門。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聽說和寫作能力。

  碩博連讀生、直博生必須完成不低于三十七學分的課程學習,其中學位課二十五學分; 公開招考博士生必須完成不低于七學分的課程學習,并完成必修環(huán)節(jié)五個學分,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四章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十一條  符合上述資格要求的學位申請人,可以向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二) 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guī)定》學位論文,提交份數由研究所確定,碩士學位論文和博士學位論文均應附電子版;

  (三)已正式發(fā)表的學術論文抽印本、接受發(fā)表(有正式錄用函)的學術論文復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學術成果證明材料;

  (四)學位論文中文和英文詳細摘要。具體份數由研究所確定。

  第十二條 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五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評閱人,由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評閱人。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碩士學位論文一般應聘請二至三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人應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其中,同等學力碩士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三位同行專家評閱,且至少有一位是本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碩士專業(yè)學位論文評閱人中應有一位來自企業(yè)或實際工作部門。

  博士學位論文一般應聘請三至五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人應為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含具有博士生導師資格的同行專家),其中應包含本單位專家及一至兩位外單位同行專家。其中,同等學力博士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五位同行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且至少三位是本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博士專業(yè)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有一位至二位來自企業(yè)或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和學位論文評閱書,應由研究所研究生部負責寄送,評閱意見及有關材料應密封傳遞,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不得參與。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如有一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再增聘兩位評閱人進行評閱。累計有兩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者,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六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由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除同等學力學位申請者的導師不能作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外,其他學位論文答辯人導師均可作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但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且在評議階段應回避。學位論文的評閱人一般應參加該論文答辯委員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成員應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成員一般應包含本單位專家及外單位專家。若答辯人導師作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應至少由四人組成。其中,同等學力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不少于五位同行專家組成,且至少一位是本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碩士專業(yè)學位須有一位來自企業(yè)或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成員應為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博士生指導教師擔任,成員中博士生指導教師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應包含本單位及二至三位外單位的專家。其中,同等學力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須由不少于七位同行專家組成,且應有本單位的同行專家及不少于二人是本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博士專業(yè)學位須有二至三位來自企業(yè)或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

  第十七條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名。答辯委員會秘書應由責任心強、工作認真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或在學高年級研究生擔任。答辯秘書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答辯委員的提問、答辯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做客觀、詳細的記錄。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第十八條  除有保密要求外,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按程序公開舉行。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應授權相關人員介紹答辯委員會人員組成情況,交由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議。答辯會議程為: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開會;

  (二)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

  (三)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參會人員提問,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

  (四)學位申請人答辯結束后,學位申請人的導師可就學位論文及答辯中提出的問題作補充說明;

  (五)答辯會休會,學位申請人及參會人員退場;

  (六)答辯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教育管理人員可列席。其議程如下:

  1.學位申請人導師向答辯委員會介紹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學習成績、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2.答辯委員會結合論文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見、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評議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是否達到所申請學位要求的學術水平;

  3.答辯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議授予學位申請人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決議;

  4.答辯委員會成員填寫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建議書,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在學位授予建議書簽署姓名。

  (七)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學位申請人發(fā)言,答辯會結束。

  第十九條  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在答辯前必須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未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

  第二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二十一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直博生申請碩士學位

  (一) 碩博連讀研究生轉博兩年后,直博生入學四年后如確屬達不到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要求,無法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博士學位論文,本人可申請終止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計劃,經導師同意,報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后,按照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的具體要求申請碩士學位。

  (二)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博士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論文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水平,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申請人須重新按照申請碩士學位的要求,提交碩士學位論文和相關申請材料,報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三) 若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已做出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的決議,申請人已獲得博士畢業(yè)證書,則不能再申請碩士學位。 

      第七章  學位初審

  第二十二條  研究所研究生部將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學位申請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一)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二)學位論文評閱書;

  (三)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

  (四)學位論文及摘要。

  第二十三條  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做出擬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研究所研究生部應按規(guī)定時間,將加蓋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公章的擬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及其學位電子信息報送至國科大學位辦公室。 

      第八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五條  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審核研究所上報的相應學科擬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負責審議研究所上報的相應學科擬授予博士學位、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擬授予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提出本學科群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授予名單。

  第二十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通過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授予名單,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國科大學位辦公室負責將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同時,還應向國科大圖書館提交獲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附電子版)各一份。

  第二十七條  學位獲得者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發(fā)文公布。學位授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做出同意授予學位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緩議學位申請

  (一)緩議學位是指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一致意見,對學位申請人做出暫緩學位申請的決議,并在緩議決議書中將緩議理由詳細說明。

  (二)博士學位最長緩議期限兩年,碩士學位最長緩議期限一年。緩議人員在最長緩議期限內可再次提出學位申請,再次申請學位僅限1次,逾期按自動放棄處理。

  (三)根據緩議決議要求須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者,應按學位申請及審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辦理。

  (四)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經過緩議再次申請學位者,須按緩議決議的要求進行逐項重點審核,經不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九條  撤銷學位

  對于已經授予學位,如發(fā)現論文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guī)定,或在學位申請時確有不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guī)定者,經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不記名投票表決后,可做出建議撤銷學位決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為最終裁決機構,并對撤銷學位者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學位授予異議事項的處理

  (一)對學位授予的過程和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學位授予決定做出的三個月內申訴,逾期不再受理;申訴須以實名方式書面提出,匿名申訴不予受理。

  (二)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作為受理異議事宜的日常辦事機構,須在接到申訴10個工作日內,報相應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成立專家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相應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在做出處理決定的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逐級反饋至申訴人。

  (三)申訴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處理決定30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人提交時間超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時間,則提交下一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查。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認定后的結論不再復議。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第九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一條  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依據相關規(guī)定,由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國科大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國科大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授予工作細則》(院發(fā)學位字〔2009〕59號、《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補充規(guī)定》(院發(fā)學位字〔2011〕10號)、《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工程碩士專業(yè)學位授予實施辦法》(院發(fā)學位字〔2009〕98號)、《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碩士(MBA)專業(yè)學位授予實施辦法(暫行)》(院發(fā)學位字〔2005〕100號)同時廢止。